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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去年指控,民進黨前立委陳明文替黑道、寶和會槍手辦理「特見」。陳明文提告黃國昌涉犯妨害名譽,台北地檢署去年偵結,黃獲不起訴處分。不過,黃國昌該案偵查期間,提告陳明文涉誣告,北檢偵查,因未找到陳認識寶和會成員事證,難認陳主觀上有誣告犯意,處分不起訴。

事件源於,健身網紅「館長」陳之漢於2020年8月28日,遭竹聯幫寶和會劉姓成員槍擊,新北地院審理時,時任陳之漢告訴代理人的黃國昌公開指稱,陳明文曾協助槍手辦理特別事由接見,另在2021年5月5日在臉書發文指,陳明文替槍手辦理違法增見。

對此,陳明文提告黃國昌涉嫌妨害名譽,北檢去年11月間偵結案件,檢方認定,陳明文的國會辦公室確實有多次幫忙辦理增見,黃國昌所言屬可受公評之事,處分不起訴。

黃國昌認為,陳明文明明認識寶和會成員,卻還表明自己不認識對方,卻提告他涉妨害名譽,黃也對陳提出誣告告訴。

檢方指出,陳明文堅辭否認有誣告犯行,他與寶和會成員素未謀面,至於協助辦理增見流程,大致為受刑人家屬親自、撥打電話或透過地方人士,聯繫 3A娛樂城 國會辦公室、嘉義或民雄服務處,再由助理向法務部矯正署行文,國會辦公室僅單純轉達民眾託付。

為釐清陳明文是否認識寶和會成員,檢方傳喚陳明文國會辦公室楊姓資深助理,楊稱,陳明文辦公室確實有協助辦理來自嘉義兩個服務處的增加接見業務,再行文至矯正署申請,增見與特見不同,若申請「增見」獲准,受刑人與探視人得自行會面,無需陳明文知悉陪同,屬於選民服務範疇。

檢察官依職權傳喚邵姓、劉姓證人到案說明,兩人未到,無從認定陳明文與寶和會成員是否認識。

不起訴處分書指出,檢方根據前案不起訴處分書,查出2020年的接見譯文載名「找朋友用立委」及「對找立委辦的」等語,不過究竟邵是間接找朋友再洽陳明文辦公室協助,還是直接洽陳明文辦公室辦理,語意解釋上已有分歧,難以刑責相繩。檢方未查出陳明文認識寶和會人士的明確事證,處分不起訴。

民眾黨立委黃國昌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
民進黨前立委陳明文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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